细考各地“张金柱”案件其特点大致有三。第一,“张金柱”要么身居要职,要么曾经显赫一方,总之在当地绝非等闲之辈。第二,张金柱们均是酒后驾驶,说明他们根本没把交通法规当回事儿。第三,案发之后,“张金柱”不是大摆其官老爷架子,以为谁也不敢拿他怎么样,就是百般抵赖,多方活动。
由此可见,张金柱们自始至终没有忘掉自己的所谓“身份”,死到临头也没有摆正自己在社会上的位置。他们的这种“自信”在多大程度上只是自己可笑的错觉,又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各自所在的狭窄范围内的不正常现象?
要彻底消灭这类现象,一方面有赖于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法制教育,使他们真正弄清楚自己是什么人;另一方面以法治和党性原则来清理一下这类干部所处的环境,使他们实际上不能有这么大的“能量”,在路上没有这么大的“底气”。